拒绝校园欺凌 与法一路同行
时间:2024-06-21 14:22:06  来源: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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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校园欺凌事件发生,提高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平安、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6月19日,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法治宣讲团走进榕城区溪南小学,以“拒绝校园欺凌”为主题,为该校师生上了一堂法治宣传教育课。

课堂上,宣讲团通过生动有趣的普法动画短片,让同学们了解校园欺凌的基本概念,并以法律知识讲解和互动问答相结合的形式,向同学们讲述校园暴力和学生欺凌的具体内容、形式。同时,宣讲团还结合我院经办案例向同学们讲述欺凌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并从法律角度普及如何有效应对、预防学生欺凌等知识,引导同学们不做欺凌的参与者、不做冷漠的旁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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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宣讲团向溪南小学赠送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普法宣传手册,鼓励同学们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以积极阳光的心态面对学习和生活中的挑战,远离暴力和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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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人以法,润物无声。下一步,我院将不断探索未成年人普法宣传教育新形式,努力实现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常态化,让法治理念在未成年人心中生根发芽,以法治之光为青春护航。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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