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财政公开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时间:2018-06-26 10:26:34  来源: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数:

第一部分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等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
3、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5、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设置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内设12个机构,分别为办公室(与计划财务装备科、检察技术科合署)、政工科(与法律政策研究室合署)、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案件管理中心、监察室(与区纪委派驻纪检组合署)、司法警察大队、派驻东阳检察室;直属事业单位1个,机关服务中心。另外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科、综合科、反渎职侵权局和职务犯罪预防科已经转隶。本单位为县级检察院,无下属单位。


三、人员情况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现行政编制57人,事业编制9人,总66人,实有行政编制62人,事业编制14人、离休人员2人、退休人员25人;另外转隶人员编制16人,实际转隶人员10人。


第二部分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2018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度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总收入1905.79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905.79万元;总支出1905.79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905.79万元。收支总体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78.44万元,增长约25 %。一是人员增加且2016年末检察系统全面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人员经费有所增加;二是随着新《刑诉法》和新《民诉法》的实施,检察业务不断拓展,信息化建设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导致办案成本投入加大;三是业务经费增加,办案经费开支大。


二、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1905.7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905.79万元;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905.7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907.79万元。


三、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数46.6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44.25万元,其中公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4.25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38万元。2018年度“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与2017年度预算数持平,我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四、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情况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314万元,其中办公费72.66万、手续费1万、水费5万、电费35万、物业管理费42万、差旅费5万、工会经费15.96、其他交通费用43万、培训费5万、劳务费44万、公务接待费2.38万、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万、维修(护)15万、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8万。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比上年增加6万元,增长2% ,主要原因是人员的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8 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总额372.0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2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1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2.04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 月31 日,本部门共有车辆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用于侦察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 辆。

  (四)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说明

      我院认真贯彻中央及地方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让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四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套表(另附Excel)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26日

2018年 部门预算公开说明(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docx

2018年148130部门预算.pdf

2018年部门预算套表(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xls

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望江北路东湖公园对面

Copyright©rcj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公网安备 44520202000440号

粤ICP备2022065761号